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药学会及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新的理事会;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荣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曾任过本会理事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荣誉理事,其任期同理事。
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理事单位理事,行使理事职责,任期同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会;
(六)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七)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职务。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民政厅登记批准。
本会换届及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及时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下届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使用中国药学会会员证、会徽、会旗。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药学会可参照本章程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章程。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4 日吉林省药学会第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